淬火前检验
1. 零件上的油污、锈迹、氧化皮、毛刺应清理干净,表面粗糙度值应低于Ra6.4μm
2. 零件表面不得有脱碳,需要时,对化学成分和原始组织进地得验无异常
3. 轴杆件应检验弯曲度
淬火后表面质量检验
1. 对表面裂纹、过烧及其它缺陷应目视检验
2. 对重要的零件及带沟、槽、孔、洞易淬裂件在单件或小批量生产时应无损探伤,成批或大量生产时应按工艺规定,进行无损检验
淬火回火后硬度检验
1. 硬度用洛氏和维氏硬度检验,质量仲裁以维氏硬度检验为准
2. 淬火后零件表面硬度(含自回火)应大于图样规定硬度下限值,硬度检验比例按工艺规定执行。但每批不得小于5%~10%
3. 回火后的硬度检验比例不得小于5%,硬度检验位置是工艺文件规定位置或主要工作面,硬化区边缘不作为检验部位,硬度波动范围都应在图样规定的范围内
4. 硬度一般在实物上检验或在实物上取样检验
5. 大件允许用肖氏硬度计和里氏硬度计检验
6. 长度小于150mm的轴杆件,检验一处硬度即可,但须在同一截面相隔120º圆周上测3点,取平均值。如有两点低于或高于图样规定值,则该件判为不合格。长度在150~500mm的轴杆件在主要工作面或易失效位置检验2处硬度,大于500mm的轴杆件,检验3处硬度,每处测3点以上,凡有一处硬度不合格,则该件判为不合格
7. 齿轮应测不同圆周位置齿工作面的硬度,及齿根硬度,都应符合图样要求
8. 花键轴允许槽底硬度低于齿顶部硬度3~5HRC
9. 形状复杂的或难于用硬度计检验硬度值和硬化区位置的零件,允许用中细方锉刀检验,检验方法见GB/T13321-91《钢铁硬度锉刀检验方法》。需要时,可切割取样,用硬度计复验
有效硬化层深度检验(DS)
1. 无特殊情况说明,图样要求硬化层深度,可以认为是有效硬化层深度
2. 有效硬化层深度检验按GB5617-85《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》的规定检验,取样部位在硬化区中 间
3. 有效硬化层深度用硬度法测量,(HV1),深度是从表面测至硬度值处的垂直距离。硬度值是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表面硬度值下限的0.8倍处,当维氏硬度负荷小于9.8N(kg)时,硬度值是表面下限硬度值的0.9倍
4. 过渡区不作为硬化层深度的检验部分
5. 硬化层深波动值在同一零件上应平缓过渡,不许突变,过渡长度应大于150mm,同一横截面过渡长度应大于90º弧长
6. 有效硬化层深度检验法,同样适用于球铁件感应淬火层深测定
7. 花键,齿轮底部硬化层深应大于图样规定硬化层深的1/2
显微法测量硬化层深
1. 当不能执行GB5617-85《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》标准时,仍可暂时沿用JB2641-79《汽车感应淬火零件金相检验标准》,但质量仲裁应执行GB5617-85标准
2. 预先调质件,硬化层深由表面测至明显索氏体处,硬化层内不允许有铁素体存在。预先正火件,表面硬度≥55HRC时,硬化层深度由表面测至体积分数为50%马氏体处,如马氏体处的铁素体的体积分数大于20%时,应测至体积分数为20%的铁素体处,表面硬度小于55HRC时,其硬化层深度由表面测至心部组织之半(试样放大100×)
3. 日常生产允许用腐蚀法,粗视层深,但不作终判依据
硬化区位置和尺寸检验
1. 日常生产,硬化区尺寸可根据淬火区的颜色用钢址尺或游标尺量得。质量仲裁或专职检验部门应以打硬度测定为准
2. 硬度法测量:碳钢根据含碳量,硬化区终点的硬度值可参考表9-57中的硬化层硬度值,45钢的硬化区测到45HRC左右为止。合金钢边界硬度值应该是图样规定下限硬度值,两边界之间的距离即为硬化区尺寸
3. 显微法测量:试样在放大100倍的显微镜下,测至硬化区边缘的半马氏体处,硬化部位两端马氏体点之间的距离为硬化区长度
4. 硬化区位置误差参阅表9-32中的具体规定
金相组织检验
1. 按ZBJ36009-88《钢件感应淬火金相检验》规定进行检验,组织分极说明见表9-54
2. 成批生产时,首件必检,首件金相组织合格方可按工艺正常生产
3. 日常生产,每批至少解剖1~2件实物检验,实物解剖数应控制在1/500~1/1000为好
4. 图样规定下限硬度≥55HRC时,显微组织3~7级合格,图样规定硬度下限期<55HRC时,显微组织3~8级合格,重要件4~7级合格。蜗杆允许3~8级合格
5. 经预先调质件,正火件,表里金相组织都应符合工艺要求
6. 表面硬度要求≥55HRC的件,硬化层中不允许出现铁素体、托氏体。硬度小于55HRC的件,硬化层中允许有少量铁素体
7. 冷拔钢脱碳层大于磨削余量时,应补碳后再做感应加热淬火
8. 取样不允许有回火现象
9. 仲裁时,显微组织在400倍下检验为准,在有效硬化层表层处检验。日常生产可在450倍下检验
10. 球铁件感应淬火后,为微组织检验按ZBJ36010-88《珠光体球墨铸铁件感应淬火金相检验》的规定检验,一般3~6级合格,具体组织分极说明见表9-55
畸变量检验
1. 淬、回火后不进行磨削加工的零件,畸变量控制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
2. 轴杆类零件,根据图样规定检验直线度和径向跳动,图样未明确规定的,允许径向跳动量是单边磨削余量的1/2,扁平、盘板件的翘曲量是小于留磨余量的2/3
3. 齿轮类零件畸变量应控制在图样或技术文件要求范围内
4. 畸变检验的数量根据图样或工艺文件规定,一般长轴杆件应检验,超差矫直,同一批淬火的齿轮,抽检数每批不得少于3件
返修件
1. 硬度低于图样规定2HRC或20HV时,硬化区尺寸偏差2mm以上(中小件),硬化层深度低于图样规定0.5mm以上,或金相组织欠热(9~10级)、过热,允许经低温退火后,抽原工艺淬火、回火
2. 返修件的检验数量是原规定的2~3倍,需要时全数检验
3. 感应淬火件只允许返工淬火一次